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**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,并予以公告。县级以上人民**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,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,不含法定节假日。
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,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,1993年修改《会计法》时增加了“代理记账”规定,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,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,从而S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。
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(一)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,遵守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;(二)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;(三)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,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,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,应当拒绝;(四)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。在代理记账法律关系中,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,应该说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,实践中争议很大。代理记账机构潜力未充分发挥。代理记账机构的数量在不断增加,但整体规模普遍较小,代理业务范围不宽。真正能提供受托单位会计核算、税收筹划、纳税申报、内部审计、工商税务注册年检、财税咨询等*会计服务的机构很少。